有鑑於國內外有多起已定罪的案件,因去氧核醣核酸(DNA)鑑定制度而排除涉案,改判無罪的案例,有立委提出「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」草案,盼助司法平反冤抑。不過,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天(18日)表示,檢察官基於客觀性義務保管全案卷證,並評估有無進行公務人員貸款率利最低銀行2016 DNA鑑定必要,法院無蒐證之義務,增訂有罪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DNA鑑定制度,有再斟酌的必要。

去氧核醣核酸(DNA)鑑定技術於1992年於我國刑事訴訟中開始使用,近年來國內外均有多起已定罪之案件被告遭判桃園個人信用貸款 彰化代書借款 宜蘭民間二胎 有罪確定後,再因DNA鑑定排除涉案,改判無罪之昭雪案例。民進黨立委顧立雄、尤美女等人因此提出「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澎湖汽車借款免留車 酸鑑定條例」草案, 盼DNA技術有助司法發現真實,平反冤抑。

不過,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18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法時持保留態度,認為此法雖立意良善,但檢察官基於客觀性義務,就案件確定後所保管之全案卷證,得整體評估有無進行DNA鑑定之必要,且該鑑定屬於蒐集證據之範圍,是否增訂向法院聲請DNA制度,還有審酌空間。她說:『(原音)基於從檢察官客觀性義務跟法院沒有蒐集證據的義務,這兩點來看,增定有罪判決後的DNA鑑定制度是不是向法院來聲請,有斟酌的必要。』

林錦芳也強調,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實務,以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,已使受判決人有聲請DNA鑑定的機會,且德、日兩國的再審程序均無有罪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DNA鑑定的規定,因此,此立法應再審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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